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稿)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71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14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为443452.41元,从2019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2.28元,由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