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67696.03元、复利839.88元及逾期息(逾期息以本息之和15167696.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8)第2410511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3223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8)第2410509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8395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8)第2410510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26156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1024-1026号(双号)<1>G-1,<2><2>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2406658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21999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5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5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11元,减半收取56405.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1405.5元,由被告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29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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