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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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已计入被扶养人谢淑芳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车辆维修费,合计172077.25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已计入被扶养人谢淑芳生活费)、鉴定费,合计120346.92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83元,减半收取3041.50元;由原告***负担197.50元,由被告***负担1166元,由被告***负担1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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