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红枫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8执恢543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林,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温州红枫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永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林与被执行人温州红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