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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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5.333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5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00元(原告预交56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7921元,原告***负担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