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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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贷款本息共计35244.03元(其中本金28333.56元,利息4345.49元,违约金2564.98元),以及从2020年4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直到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