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春市人民医院
宜春市泰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江西省车友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60600.41元,该款项汇入户名***,账号为62×××23,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春分行新田营业所的账户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6000元,该款项汇入户名为***,账号为62×××77,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户内。

案件受理费3927元,减半收取计币1963.5元,由原告负担963.5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27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8-12
发布日期 2020-0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