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浩达置业有限公司 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4157.30元; 二、驳回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