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依法确认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4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3日的利息26623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194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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