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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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4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3日的利息26623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194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