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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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600元及自2006年8月14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计付的利息、罚息(已给付的利息879.5元计算时予以核减);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