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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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73,500元贷款本金,并支付2019年7月21日前所欠848,562.31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自该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罚息(逾期利息按8.265%年利率计算,罚息按4.132,5%年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0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