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73,500元贷款本金,并支付2019年7月21日前所欠848,562.31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自该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罚息(逾期利息按8.265%年利率计算,罚息按4.132,5%年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0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