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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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城支行 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 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城支行积欠贷款本金8,490,000元及利息1,861,990.32元,合计10,351,990.32元。并承担2020年4月20日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0.6875%计算); 二、若被告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城支行可以以位于××县房他证2015字第000053**)及位于××县以西的国有土地【他项(2015)第237号1579.74平方米】与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叶萍、***、尤曼丽对被告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12元,减半收取41,956元,由被告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