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17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琴,巩留县天浩法律服务所。

被告: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启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拉扎尔艾尼瓦尔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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