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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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01民初528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国,新疆君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向新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玉超 书记员杜彦侠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