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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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房屋租金20,662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6.55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52.04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94.51元。剩余46.67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