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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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200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57820.4元。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3元,减半收取2121.5元,由原告***负担29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负担129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负担1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7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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