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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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青宁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各项贷款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2日止尚欠各项贷款利息14992.3元,从2019年11月13日起的各项贷款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合计金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青宁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所有的位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房产在7088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9元,减半收取计15460元,由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青宁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