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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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2051.71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8日已产生利息、复利为24061.75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复利的利率以不超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