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泾源县旅游文化广电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93966.34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工程款4093966.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0元,由被告泾源县旅游文化广电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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