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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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泾源县兴盛乡下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915元的90%,即126823.6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1739元,剩余12508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负担380元,由被告泾源县兴盛乡下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