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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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481.3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36402.12元:

上述一、二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00元,减半收取计636.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243.00元,由被告***负担39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3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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