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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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宣城市石林石粉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802执2959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石林石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裴全芳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石林石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全芳支付货款12850元及利息、件诉讼费61元,并承担执行费93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裴全芳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裴全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裴全(前)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