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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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华明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万元; 二、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4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