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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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 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5391122.17元; 二、驳回原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48元,被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9538元,原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