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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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130,000元; 二、被告西藏那曲地区羌塘建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人工工资130,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和被告西藏那曲地区羌塘建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