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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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南京深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4194224.88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382955.55元、罚息376992.80元、复利75379.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194224.88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382955.5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上浮50%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律师费6778元; 三、被告***、***、重庆泰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有权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持有的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92元,由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泰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5897.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