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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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斯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欣支行账号为7708********的账户、被申请人天津锦昊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欣支行账号为7708********的账户、被申请人天津锦昊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洞庭路支行账号为1205********的账户银行存款3087713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