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沃德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建湖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55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苏州沃德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沃德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被告人民财保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沃德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8409.4元,其中向原告***直接赔付123916元,向被告***支付64493.4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负担2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200元;鉴定费1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二洪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顾海洋

书记员郑宙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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