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益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益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甘肃省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美的KFR32GW/DY-PA402”空调18台,“美的KFR72L/DY-PA400”柜式空调1台,实木餐桌1.8米(带玻璃转盘)3套,实木布衣桌椅30把,办公桌子12个,消毒柜1个,步进式开水器2个,燃气炒菜灶(ZC7G2-35/70)一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反诉原告甘肃益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按简易程序审理,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甘肃益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反诉原告甘肃益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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