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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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美元及利息424441.73美元、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万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6个月LIBOR+250BPS上浮20%计算。复利:以利息398531.08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按照6个月LIBOR+250BPS计算;以利息 424441.73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6个月LIBOR+250BPS上浮20%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沈阳江胜金融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XXXX1号XXXX、XXXX的房地产[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债权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1号、(2019)京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以24亿元人民币为限;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北京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9号院7号楼1层阅览室等3套房地产[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债权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1号、(2019)京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以24亿元人民币为限; 四、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债务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总额以11亿元人民币为限,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BRAVEWARDINDUSTRIALCOMPANYLIMITED)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债务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1号、(2019)京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总额以24亿元人民币为限,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BRAVEWARDINDUSTRIALCOMPANYLIMITED)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六、宁城金浩源经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创新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债务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1号、(2019)京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总额以16.8亿元人民币为限,宁城金浩源经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创新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七、三亚青鸟油服基地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债务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负的债务总额以16.8亿元人民币为限,三亚青鸟油服基地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264元,由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BRAVEWARDINDUSTRIALCOMPANYLIMITED)、宁城金浩源经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创新矿业有限公司、沈阳江胜金融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青鸟油服基地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宁城金浩源经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创新矿业有限公司、沈阳江胜金融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青鸟油服基地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BRAVEWARDINDUSTRIALCOMPANYLIMITE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