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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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名郡置业有限公司 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与鹤壁名郡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名郡?东方认购协议书》; 三、鹤壁名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房款1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鹤壁名郡置业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 四、鹤壁名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损失13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4元,由***负担5111元,鹤壁名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63元,由***负担5110元,鹤壁名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