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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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解除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7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协助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撤销手续; 五、驳回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