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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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240000元;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变更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65000元”为“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80000元”; 驳回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均由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