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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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榆林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7546.37元、利息(含罚息)35962.37元,合计253508.74元(截至2020年3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榆林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李艳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榆林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艳梅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被告李艳梅、榆林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