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阳县小北河伊晗针织厂 吉林省凯程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凯程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县小北河伊晗针织厂袜款4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7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计4,235元,由被告吉林省凯程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