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鲁扬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9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720元,共计13259.84元。

三、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元,由上诉人***负担482元,由***、临沂市鲁扬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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