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正信方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兴安县信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兴信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兴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4,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880,000元,以借款本金4,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760元,减半收取计24,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80元,由被告桂林兴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