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桂林昂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元(详见灵川县人民法院财产控制反馈表),冻结期限为壹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