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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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借款本金927076.82元,利息、复息和罚息55869.77元,共计982946.5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罚息和复息;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3446元;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对依法处置***名下位于××镇××路××栋××座的房屋(产权证号:湘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0元,减半收取计7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