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福鼎工贸有限公司
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福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三十六团项目中的经济损失878582.1元;

二、被告新疆福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锅炉设备货款357000元;

三、驳回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18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40718元,由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98元,由被告新疆福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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