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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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年6%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39.45元,由原告***负担84567.45元,由被告贵州佳竹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32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