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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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林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赔付原告***52151.17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51720.7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被告***、***各承担1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6-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