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朔州市祥芮安工贸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师宗县宏宇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大瑞煤业集团罗平煤炭有限公司 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被告:云南大瑞煤业集团罗平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阿。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阿岗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瑢鑫经贸有限公司、玉溪汇溪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玉溪捷顺贸易有限公司、师宗县宏宇物流有限公司、朔州市祥芮安工贸有限公司、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师宗县朋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大瑞煤业集团罗平煤炭有限公司、云南团昱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