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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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化市大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扣押被执行人绥化市大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黑M×××××号陕汽牌车、黑M×××××号陕汽牌车。 二、被执行人绥化市大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绥化市大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扣押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