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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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汉中福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03执7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跃汉,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汉中福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龙。 被执行人赵耀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陈跃汉与汉中福瑞置业有限公司、赵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福瑞置业有限公司、赵耀林应向原告陈跃汉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执行费12800元。但被执行人汉中福瑞置业有限公司、赵耀林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福瑞置业有限公司、赵耀林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1071960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龙海东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起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