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车辆首付款1780元、租金396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1.以款项376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以款项198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垫付的保险费5458.97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代缴的违章罚款1000元; 五、驳回原告国邦(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