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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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韩金华要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