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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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保四平支公司赔偿原告***、***、***、***、***61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1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500,000元); 二、被告***赔偿五原告35,130.7元; 三、被告太平洋财保鞍山支公司赔偿五原告200,000元; 四、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299元,由被告***负担5,1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鞍山支公司负担1,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