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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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04506753.42元,并支付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29731334.61元(此后以304506753.4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继续计算至判决书指定还款日); 二、原告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商场(权证编号: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01124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2990元,由被告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