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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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